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6-131
亚美官方(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龙江亚美官方(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向乌力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84号)核准(注:黑龙江亚美官方(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曾用名,公司已于2016年7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更名为亚美官方(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16-086)。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4,921,400股新股,发行价16.54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70,000,0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69,999,95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4,999,956.00元。
截至2016年10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10月26日出具的XYZH/2016TJA10473号《 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6 年11月4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亚美官方(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二)乙方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乙方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账户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
1000000010120100410527 |
65,000.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98519539 |
21,108.6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98522789 |
10,659.3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98522295 |
10,232.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98527768 |
50,00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内蒙古沐禾金土地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亚美官方(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